(2015)六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远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远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法定代表人厉文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康,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远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