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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后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后美,曾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赵后美,男,汉族。被执行人曾世洪,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后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世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世洪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后美支付租赁款人民币344400元及利息(结案时另行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4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后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曾世洪名下的房。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予以查封、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世洪名下的房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