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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瑞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海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瑞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海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16号申请人攀枝花市瑞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行凡。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海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本院受理上述申请人攀枝花市瑞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海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海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仁和区煤炭管理局的奖补资金8万元(捌万元)予以冻结,暂停支付。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