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柏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杨某,女,。被告:杨���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柏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