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永康光大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与孟瑶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光大医疗美容医院,孟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光大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6-1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潘振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瑶,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宏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楠。上诉人永康光大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康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孟瑶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42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孟瑶在一审中起诉称:孟瑶发现永康医院在其宣传网站www.ykzxyy.net中使用孟瑶的照片作为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永康医院在宣传网站中刊登了文章:“什么是假体丰胸”等文章。孟瑶系中国著名女演员,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孟瑶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永康医院未经孟瑶的同意,擅自将孟瑶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永康医院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孟瑶的肖像权,降低了孟瑶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孟瑶的名誉权。因此,孟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康医院删除使用在侵权网站上中孟瑶的照片以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永康医院送达起诉状后,永康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永康医院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孟瑶主张永康医院系通过其宣传网站实施侵权行为,而孟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永康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永康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永康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永康医院客户群体均在浙江省永康市内,应以浙江省永康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永康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永康医院的上诉,孟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瑶系以永康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永康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孟瑶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孟瑶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永康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永康光大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曹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