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92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英文名:A××),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国公民,护照号码:×××,北京××学校学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羁押,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马跃,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英文名:S××),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国公民,护照号码:×××,北京××学校学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羁押,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方莉敏,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玮,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史×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黄笑春担任翻译人。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史×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17日,在本市朝阳区××路××号院××的家中,多次容留凯×(18岁,××国籍,另案处理)、海×(17岁,××籍,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大麻”。被告人艾×、史×于2015年4月17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北路××号院××的家中容留凯×、海×吸食毒品“大麻”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凯×处起获一支净重0.48克的自制大麻烟,上述毒品已鉴定并收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艾×、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艾×、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艾×的辩护人认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的辩护人认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史×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间,在本市朝阳区××路××号院××的家中,多次容留凯×、海×吸食毒品大麻。被告人艾×、史×于2015年4月17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路××号院××的家中容留凯×、海×吸食毒品大麻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凯×处起获一支净重0.48克的自制大麻烟,上述毒品已鉴定并收缴。被告人艾×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凯×、海×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材料,被告人的国籍及身份材料,北京京西学校出具的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史×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艾×且有立功情节,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史×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艾×、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二、被告人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