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政府与缪玉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政府,缪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万瑞健,县长。被执行人:缪玉妹。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缪玉妹房屋征收管理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定远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少杰审判员 杨孝平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