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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杜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孟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