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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丰荷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友,文蜀鄂,王文卓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57号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301号东湖庭园25栋门面。法定代表人:周乘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法定代表人:王冶德,该公司执行总监。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道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丰荷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丰荷山。法定代表人:王道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友。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蜀鄂。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卓。委托代理人:林颖,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丰荷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友、文蜀鄂、王文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28元减半收取6231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郑德祥审 判 员  姚 红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