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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与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235号原告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301。法定代表人严克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晨婷、余超,均系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青果巷216-301、302号、236-301、312号。法定代表人徐士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紫金广场2号��三楼。负责人徐士美,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韵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唐韵无锡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通公司诉称:2012年9月12日,广通公司与唐韵无锡分公司签订移动电视广告播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广通公司为唐韵无锡分公司播放移动电视广告,结算以月为期;合同订立后,广通公司如约为其播放了广告,唐韵无锡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多次催告,至今��结欠广告费10万元;2014年10月17日唐韵无锡分公司发来承诺函,承诺将于2014年11月5日结清广告费余款10万元,但未能履行;要求,1、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偿还广告费1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承担。被告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广通公司与唐韵无锡分公司签订移动电视广告播放合同一份,约定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唐韵无锡分公司委托广通公司在无锡数字移动电视中播出促销广告,结算金额为60万元;付款方式为播前一次付清;预付款5万元可用作最后一期广告费;付款其他约定广告费按月(30天)结算,每月广告播出前结束前一周付清当月广告费;补充条款全年广告投入不低于6个月,每月广告费为10万元(具体播出时间及频次见宣传方案。合同订立后,广通公司履行了义务,唐韵无锡分公司支付了部分广告费。2014年10月17日,唐韵无锡分公司向广通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载明,本公司承诺2013年的广告费余款10万元在2014年11月5日付清。但唐韵无锡分公司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月8日,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受广通公司委托向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邮寄律师函,载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受广通公司特别授权,向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发出律师函,经广通公司汇报并查看资料,发现唐韵无锡分公司结欠广告费10万元,要求唐韵无锡分公司、唐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经催要无果,广通公司遂诉讼来院。另查明:唐韵无锡分公司系唐韵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上事实,有移动电视广告播��合同、承诺函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作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广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唐韵无锡分公司出具承诺函,则应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现唐韵无锡分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广告费,广通公司要求唐韵无锡分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唐韵无锡分公司系唐韵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唐韵公司应当对唐韵无锡分公司还款不能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广通公司要求唐韵公司与唐韵无锡分公司共同还款主张,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随本结清。二、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唐韵太平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述还款不能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06元(已由广通公司预交),由唐韵公司、唐韵无锡分公司共同承担(广通公司预交的案件受��费由唐韵公司、唐韵无锡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唐韵公司、唐韵无锡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广通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