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天财与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财,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547号原告张天财,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今,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清河村11、13社,组织机构代码79586226-0。法定代表人吴明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全,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石坎村9组8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7********。原告张天财诉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天财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