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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市开发区克达机床加工厂与临清市松林格豪车用电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克达机床加工厂,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西外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玉考,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临清市松林格豪车用电机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大郝庄。法定代表人:李迎。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克达机床加工厂诉被告临清市松林格豪车用电机厂买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克达机床加工厂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克达机床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克达机床加工厂承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