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学民与天津市嘉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民,天津市嘉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611号原告高学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慧,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嘉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2507。法定代表人魏志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兴程,该公司职员。原告高学民与被告天津市嘉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以缺少诉讼主体,需追加用人单位一并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