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蔡其书与被告袁泽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其书,袁泽峰,杨日久,曾忠新,曾辉斌,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92-2号原告蔡其书,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大水坪村14组。被告袁泽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科头乡下庄村。被告杨日久,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化县上梅镇人民路114号。被告曾忠新,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科头乡下庄村17组。被告曾辉斌,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科头乡下庄村16组。被告曾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科头乡鼎溪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其书与被告袁泽峰、杨日久、曾忠新、曾辉斌、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其书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其书撤回对被告袁泽峰、杨日久、曾忠新、曾辉斌、曾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星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