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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某堂,职务,行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