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玉娟、徐凤雷、祁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玉娟,徐凤雷,祁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徐建领,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玉娟,女,1972年出生。被告徐凤雷(反诉原告),男,1972年出生。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峰,男,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娟、徐凤雷、祁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峰的起诉,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娟、徐凤雷的起诉。被告杨玉娟、徐凤雷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杨玉娟、徐凤雷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杨玉娟、徐凤雷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河南省幸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1385.5元,由杨玉娟、徐凤雷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梁培勤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