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俊良、张岩与被上诉人张素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良,张岩,张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良,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岩,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艳,女,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俊良、张岩与被上诉人张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俊良、张岩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俊良、张岩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张俊良、张岩承担。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郭安福审判员 高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