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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佟明艳与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佟明艳,男。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村。代表人白凤奎,系村主任。原告佟明艳与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明艳与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代表人白凤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明艳诉称,2012年至2014年,新艾力村在原告开的饭店共欠饭费14721.00元,村主任李亚军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饭费14721.00元。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辩称,我们吃喝费用是有比例的,不允许吃喝费加盖公章,谁盖公章谁负责。经审理查明,原告曾经经营新世纪大酒店。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自2011年至2014年因用餐累计欠原告饭费14721.00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李亚军签字,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该饭费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相应内容的陈述及原告出示的欠据一枚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到原告经营的酒店就餐,原、被告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餐饮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饭费1472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佟明艳饭费147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0元,由被告开鲁县吉日嘎朗吐镇新艾力嘎查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