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军与赵长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赵长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长执字第00126-2号申请执行人:袁军被执行人:赵长记申请执行人袁军与被执行人赵长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长记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长记在银行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