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在六州首府小区1号楼三单元1007室,该房已按揭并抵押、且此房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