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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与覃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75号。被执行人覃志强。本院执行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覃志强罚金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二七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志强所在村委证明其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覃志强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韦正篡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