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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施丁虎与邢春华、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丁虎,邢春华,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施丁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春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志生,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雪,主持人。原告施丁虎诉被告邢春华、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思聪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丁虎的委托代理人刘必成、被告邢春华的委托代理人黄志生、被告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丁虎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邢春华的丈夫吴坚因生产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施丁虎借款42000元,由被告白雪提供担保。2015年3月吴坚意外身亡,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吴坚与邢春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用于家庭生活,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吴坚于2013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42000元,白雪签字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此笔债务在吴坚与邢春华夫妻存续期间。被告邢春华辩称:被告邢春华与吴坚是夫妻关系是事实,吴坚已经于2015年3月11日死亡,被告邢春华对原告施丁虎主张的借款事实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诉状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无果不是事实。吴坚死亡后,邢春华也没有继承其遗产,吴坚身前外欠债务很多,所以对原告的主张,邢春华不予认可。被告白雪辩称:吴坚因为经营需要资金困难,我签字为其担保是事实,但是没有提到利息、还款日期。借款之后我联系过吴坚,吴坚说他钱已经还了。在今年的3月份,施丁虎打电话跟我要钱,我就让施丁虎条子给我看,然后我就和邢春华联系,邢春华说不知情,但是邢春华还是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利息过高,我们没有约定利息。被告邢春华、白雪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吴坚于2013年10月23日立据向原告施丁虎借款42000元,被告白雪签字担保,吴坚已于2015年3月11日死亡,此笔债务发生于吴坚与邢春华夫妻存续期间。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施丁虎与吴坚以及白雪之间订立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被告邢春华辩称其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知情,其也未继承吴坚的遗产,故对原告向其主张还款的请求不予认可。该笔借款发生于吴坚与被告邢春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邢春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白雪为此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5、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主张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春华向原告施丁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白雪对被告邢春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邢春华、白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白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邢春华追偿。四、驳回原告施丁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邢春华、白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侍海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