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无业。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于某以其伪造平房私字第45456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平度市云山镇李家场村王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同年12月份,于某为抵押贷款以归还王某的借款,在平度市区通过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者伪造了平房私字第454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伪造、使用了“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1)”印章各一枚。经鉴定,于某伪造的房产证内“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1)”印文与备案样本上的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于某于2014年12月17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借条及抵押合同、户籍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与他人合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判处非监禁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第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于某以其伪造的平房私字第45456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平度市云山镇李家场村王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同年12月份,于某为抵押贷款以归还王某的借款,在平度市区通过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者伪造了平房私字第454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伪造并使用了“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1)”印章各��枚。经鉴定,于某伪造的房产证内“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1)”印文与备案样本上的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于某于2014年12月17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于某的儿子于满军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于满军共付给王某本息合计人民币43万元,王某对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于某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抓获笔录,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到平度市城关派出所投案的情况。(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接受于某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农业银行交易记���等证据的情况。(3)农业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王某2012年11月18日分两次向于某的账户汇款31万元的情况。(4)借条及抵押合同复印件,证实于某于2012年11月向王某借款数额、期限、利息及用房屋抵押的情况。(5)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本已随案移送的情况。(6)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某的身份情况。(7)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网上逃犯。(8)办案说明,证实制造假房产证的嫌疑人身份不明,现在逃。(9)平度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平度市房产管理局骑缝章”已于2001年9月停止使用的情况。(10)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被告人于某于2012年12月26日与其妻子满某离婚的情况。(11)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于某的儿子于满军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于满军支付43万元后,王某对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1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于某适宜社区矫正。(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通过本公司员工张健的介绍并由其担保,借款给于某、李增海30万元,于某用他儿子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到了还款期限后,于某和李增海没有还钱,其要求张健还钱。其不清楚张健怎么向于某和李增海要钱的,只听说李增海找不到了。后来有一天,张健领着于某还给他31万元。然后其把欠条还给了于某,于某说让张健和他一起去找李增海,其也同意了。直到有一天,其朋友王某对他说,张健和于某从他那里借了钱,他才知道于某还他的钱是从王某那里借的。(2)证人满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于某出事后,就把他从青岛追回来,与���一起到民政局离婚的情况。(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7日其通过朋友张健介绍借款给于某的过程,到期后于某未还款,后其到房产局查询发现于某给他用于抵押的房产证是假证。同时证实于某的儿子于满军已将于某所借款偿还,其请求对于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证实其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的起因、过程。(五)青岛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建材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与他人合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的谅解态度等量刑因素,考虑到该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假房产证,拍照存档后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张升高人民陪审员 刘思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