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民二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与阜阳市环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阜阳市环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阜民二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146号。负责人:展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环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北京西路304号。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为与阜阳市环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恒,被上诉人阜阳市环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王苏华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