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3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增国与韩森、王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国,韩森,王春英,韩振洲,寿光市金昊齿轮有限公司,韩全,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505-3号原告张增国。被告韩森。被告王春英。被告韩振洲。被告寿光市金昊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全,经理。被告韩全。被告李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国诉被告韩森、王春英、韩振洲、寿光市金昊齿轮有限公司、韩全、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寿丰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韩全、李玉梅名下的房产及寿光市金昊齿轮有限公司设备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韩全、李玉梅名下位于寿光市圣城东街南环翠花园5号楼2单元501室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寿光市金昊齿轮有限公司设备的查封(解封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