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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琴与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琴,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汪琴。被告:周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琴与被告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琴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汪琴撤回对被告周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汪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