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琴与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琴,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汪琴。被告:周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琴与被告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琴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汪琴撤回对被告周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汪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