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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丰泽礼品有限公司、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市丰泽礼品有限公司,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祖方,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杨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华。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瑶瑶。被告:台州市丰泽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亦正。被告: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祖方。被告:徐祖方。被告: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明。被告:杨虎。原告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丰泽礼品有限公司、台州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祖方、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杨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原告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