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者峰与马思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者峰,马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者峰。被申请执行人:马思明。者峰诉马思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1)武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思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者峰劳务人工费190000元。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者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申请执行人者峰愿意放弃判决所判的迟延履行金,由被申请执行人马思明履行19000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武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