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春、周某姣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某春,周某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吴某春,男。被执行人周某姣,女。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春、周某姣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某春、周某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益赫执行审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洁红审 判 员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