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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颗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颗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兰桂,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三颗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结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曾奕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三颗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三颗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兰桂、李霞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系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387098.1,于2013年6月28日申请专利,2013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该专利产品面市后,广受用户欢迎,一直销量非常好。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公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大量批发销售侵权产品。据原告调查,被告不但通过网络销售,还通过参加展会、经销商代理、外派业务员等多种销售渠道压低价格进行大量销售。经对比,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均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包括撤销其阿里巴巴网上侵权产品的相关链接),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5000元及为购买侵权产品所支出的费用2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不清晰,并未提供实物证据做比对,且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根据原告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另两案被告东莞市海能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硅胶公司)。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另根据原告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查明:曾晖是名称为“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专利号为专利号为ZL201320387098.1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13年6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专利年费最后一次交纳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是由弹性材料一体压注成型的环形套体,在所述环形套体的套接口处设置有上下防脱落条,在所述环形套体的外表面设置有弹性防滑花纹,在所述环形套体的内表面设置有弹性防滑格纹,在所述环形套体的套接口处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感应凸点;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材料为塑料或硅胶;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的外圈弹性范围直径为33CM~46CM;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套体的外圈直径略小于方向盘的外圈直径。原告当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书的第1至第4项。2013年6月28日,曾晖与原告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曾晖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原告在中国地域内独占实施五年。2014年8月2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文慧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浏览网页、打印相关网页资料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下午,章文慧在两名公证人员见证下,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以下操作:(一)删除浏览记录后进入百度,输入“海能科技有限公司硅胶”并点击进入“海能百度百科”,显示海能公司的相关资料,其中显示香港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海能硅胶公司,三颗木公司两家子公司,其中东莞海能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制造,三颗木公司负责营销。(二)删除浏览记录后进入阿里巴巴网站,在阿里巴巴网站搜索栏输入“广州市三颗木商贸有限公司”再分别点击进入“公司档案”、“联系方式”页面并截屏打印,上述过程共截取打印计算机屏幕图像十幅。其中包括方向盘套产品。(三)以“爱生活52”用户名登陆阿里巴巴网站,再点击“我的阿里”查看“已买到的货品”,页面显示订单号为761875863513889的“海能硅胶汽车方向盘火纹方向盘套”,再点击“查看物流”,显示客户已于2014年8月8日签收。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4年9月19日分别制作(2014)粤广海珠第20148号、第20149号、第2015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原告当庭出示购买的物证,上述物品邮寄单上的联系电话是与三颗木公司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一致,产品的销售单显示发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XX号。被告对该物证真实性不予确认。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比对,原告认为除商标标识不同外,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完全落入授权专利保护范围。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上下防脱落条,仅有封边,且被诉侵权产品内表面虽然有防滑格纹,但防滑格纹没有弹性,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不同。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原告于2014年8月6日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聘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代理人,指派律师参加被告侵害实用新型的案件,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的前期费用为1万元。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三张,显示因(2014)粤广海珠第20148号、第20149号、第20151号公证书各支付660元公证费。原告未提交已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发票证据。被告称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并提交名称为“汽车方向盘套”,专利号为200720048511.6的专利文献。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曾晖,申请日为2007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载明权利要求书1.汽车方向盘套,其特征在于:(1)有由热塑弹性体材料TPE一体注塑成型且尺寸略小于汽车方向盘的环形套体;(2)套体外表面上有弹性突块;(3)套体内表面有防滑条纹。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由海能硅胶公司提供,并提交一份与海能硅胶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的《购销订货合同》,约定海能硅胶公司向被告提供330×30mm硅胶方向盘套50个;交货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XX号。被告提交一份海能公司的送货单,送货单的品名及规格与上述购销合同一致。另查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主营项目类别为批发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公证书三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三张及实物证据及被告提交的专利文献,商标备案资料,购销订货合同及送货单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曾晖是名称为“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专利号为ZL201320387098.1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曾晖将该专利许可原告独占实施后,原告亦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证明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方向盘套,并通过公证方式对其购买产品的阿里巴巴网页页面进行截屏,该购买记录显示的交易订单产品为“海能硅胶汽车方向盘套火纹方向盘套”,上述信息与原告当庭出示的产品一致,且快件包裹上的邮递单注明的联系人与被告网站上备注的信息一致,上述证据之间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连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产品为被告所销售,可以作为本案比对。从产品形状及结构特征观察,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主要包括:整体为一环形套体,套体套接口上下有内凸边条,套体外表面有花纹、内表面有格纹,套接口有上下对称的2个三角形凸点;环形套为伸缩性较佳的硅胶材质,直径为33厘米。基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及材质,其套体内外表面的花纹本身产生增加摩擦的作用,起到防滑的功能,加之套体为拉伸性较好的硅胶材质,使得套体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上述特征与涉案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记载内容相同。关于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上下防脱落条,仅有封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根据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环形套接口处设置上下防脱落条的结构原理是利用塑料或硅胶材质良好的拉伸回弹性结合套接口内凸边条使得环形套体与方向盘更加贴合不易脱落。基于被诉侵权产品套接口上下内凸边条的结构及硅胶材质,其技术特征实现相同的防脱落的功能。根据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套接口处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感应凸点的结构原理是利用上下对称的凸点,通过触觉感知方向套安装对位状态。被诉侵权产品套接口设置有上下对称的三角形凸点,实现相同的感应对位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相同,完全落入该权利要求书1-4的保护范围。关于被告主张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根据专利号200720048511.6的专利文献记载,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其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在于:1.有由热塑弹性体材料TPE一体注塑成型且尺寸略小于汽车方向盘的环形套体;2.套体外表面上有弹性突块;3.套体内表面有防滑条纹,由此可知,比对文献上记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相比,缺少防脱落条及感应凸点的技术特征,上述两项产品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被告的该项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海能硅胶公司的购销合同证据,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为海能硅胶公司,且结合被告企业信息中记载其与海能硅胶公司的产销的经营关系,本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海能公司提供。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被告抗辩称其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三颗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320387098.1、名称为“一种新型汽车弹性方向盘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删除上述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相关链接;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原告广州市追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