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晋芳与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晋芳,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晋芳,女,汉族,24岁,现住丰镇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七汽车博览园物流港东200米。法定代表人李鸿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晋芳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劳人仲字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