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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强诉被告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强,盘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唐强,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盘振兴,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强诉被告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强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唐强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祝君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