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桂梅与被告赵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梅,赵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吕桂梅。被告:赵忠祥。原告吕桂梅与被告赵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桂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吕桂梅诉称:被告赵忠祥于2013年6月14日在原告开设的商店赊购农药欠款585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1日还款,如果违约,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585元及利息198元。被告赵忠祥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桂梅系经营前郭县查干花镇金土地庄稼医院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忠祥于2013年6月14日在原告开设的商店赊购农药欠款585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1日还款,如到期不还,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到期后,原告索要该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欠据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吕桂梅提供的欠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赵忠祥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被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给付农药款的义务,原告吕桂梅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忠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桂梅农药欠款本金合计585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忠祥承担。剩余25元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