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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汪贤国与毛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贤国,毛和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汪贤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毛和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汪贤国诉被告毛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贤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贤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贤国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