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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