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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