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