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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何成香、戴仁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何成香,戴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8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责人:贾正生。被告:何成香。被告:戴仁鹏。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台椒商初字第18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何成香所有的J37Y78众泰牌小型轿车。现原告已撤回诉讼,本案纠纷已解决,故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成香所有的J37Y78众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棋鹏代理审判员  牟 林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