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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诉被告郭思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郭思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洪,男。被告郭思怡,女。原告张洪诉被告郭思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郭思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对被告郭思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本院决定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冬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 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