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文银与秦西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银,秦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秦文银,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5日。被告秦西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银诉被告秦西林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银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秦文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