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本正与肖本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本正,肖本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肖本正。委托代理人刘全升,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本正诉被告肖本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本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