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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维锁诉赵力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王维锁,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被告:赵力坚,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锁诉被告赵力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力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维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