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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罗某,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