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金爱红申请执行王嘉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爱红,王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金爱红,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嘉明,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嘉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嘉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孙富春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