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娄文英,陈素真,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66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被告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87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鸿。被告王志,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娄文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陈素真,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双山。法定代表人陈素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志、娄文英、陈素真、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1元,减半收取66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