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囊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长生军与梅安快、白生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生军,梅安快,白生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囊民初字第62号原告长生军(等13人),男,汉族,1996年12月8日出生,,系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被告梅安快,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乐都县人。被告白生泰,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系青海省大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生军(等13人)诉被告梅安快、白生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生军(等13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生军(等1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生军(等13人)承担。审判长 田 玉 康审判员 白 英审判员 扎 西 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羊旺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