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如贵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新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湖南路提升改造拆迁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贵,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新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湖南路提升改造拆迁指挥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付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朱如贵,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东升,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新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公路局三处后院。法定代表人郑大勇,主任。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湖南路提升改造拆迁指挥部,住所地:聊城江��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人武尚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乐涛,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征收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付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付坟村。法定代表人付东德,主任。原告朱如贵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新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湖南路提升改造拆迁指挥部、第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付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朱如贵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暂定200万元(具体补偿数额以实际建筑物为准),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案当事人之间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朱如贵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如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