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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虹瑾、刘剑等与李虹瑾、刘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虹瑾,刘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39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虹瑾。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刘剑。申诉人李虹瑾与被申诉人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武民二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虹瑾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7月30日,该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驳回李虹瑾的再审申请。李虹瑾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6月2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08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二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