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某。原告黎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金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胜甫、被告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和大学时期的同学,在大学时期确立为恋爱关系,2013年5月进行结婚登记。因原告父母生一对女儿,且原告又在小,故要求被告男到女家,但被告不太同意,所以原告家以招女婿名义过客,被告家则以接媳妇名义过客。2014年元月13日生子黎某某,双方又以各自过各客。因原告父母在县城有自建房,故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自结婚后在原告家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开始感情较好,但在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原告对其进行规劝、教育,被告以无证据为由否认。在2014年8月原告父母发现被告在购买毒品,原告父母将此情况告知被告父母,被告父母便将其送去戒毒。原告父母才知被告在2014年5月因吸毒曾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达三次之多。由于被告染上吸毒恶习,且在原告规劝和公安机关多次教育和处罚下,仍不思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黎某某由原告抚养至成年,由原告自负抚养费。3、婚前财产判决归各自所有。被告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同学,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很深的夫妻感情,婚后还生育了小孩,我已经认识到自己吸毒的错误,请求原告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和大学时期的同学,在大学时期确立为恋爱关系,2013年4月2日登记结婚,男到女方落户,2014年1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黎某某。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黎某某自2014年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同年4月20日晚,被告黎某某在通城县心悦宾馆吸食毒品冰毒,被通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500元。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后,多次对其劝导,2014年9月7日晚,被告黎某某又在通城县一家游戏厅吸食毒品冰毒,被告每次吸毒后脾气特别暴躁,同年9月11日晚,被告用刀将自己左手手腕割伤。2014年9月15日,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无财产及债务分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通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自由恋爱并登记婚姻,但婚后因被告多次吸毒,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小孩黎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二、小孩黎某某由原告黎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黎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主。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金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岚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