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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蔡勇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1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勇,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原常委,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看守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被告人蔡勇违法所得的财物105.5269万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未移送的暂扣款物由扣押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负责处理。原审被告人蔡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勇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凤彬代理审判员  付海平代理审判员  王周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