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商初字第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巧玲与郭刚、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巧玲,郭刚,王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674-5号原告孙巧玲,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永军,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刚。被告王桂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玲与被告郭刚、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刚、王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巧玲撤回对被告郭刚、王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 晓 百度搜索“”